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医疗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9〕8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医疗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七届10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珠海市医疗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药品广告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药品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药品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广告。
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用语的食品、酒类、化妆品、消毒类产品等广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单位及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医疗、药品广告应当坚持服务人民群众、有益身心健康的原则。
第四条 大众传播媒介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配备熟悉法律、法规、规章的广告审查人员,依法审查有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第五条 广告经营者承接或者代理医疗、药品广告业务,应当查验医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原件,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广告;对证明文件不全、内容不实或违法的医疗、药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承接或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