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十条 教育费附加由财政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教育费附加资金财务管理,按审定批准项目专款专用,教育费附加收入、支出、结余要在会计核算中单独反映。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对审定批准的项目要及时完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途,要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未按规定使用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资金,由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收回重新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应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到财政、教育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并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教育费附加列入当年同级政府审计。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同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每年应定期对教育费附加项目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教育费附加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对教育费附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使用单位再申请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资金的行为,依据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