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达经当地政府批准执行的教育费附加年度安排使用计划办理,资金领拨手续;
(四)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教育费附加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建立项目档案并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
(六)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审计。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编制年度教育费附加年度预算,定期将教育费附加专户结余情况通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二)审核教育费附加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三)根据已下达的教育费附加安排使用计划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定期拨付资金;
(四)监督检查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项目相应配套资金;
(三)对收到上级拨付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
(五)按要求提供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校办学条件,补充完善学校教育教学设施,以及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与教育有关的其他项目。具体包括:
(一)主要用于普通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特殊教育等学校校舍新建、改扩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改善办学条件的项目;
(二)按规定用于补充成人教育办学经费不足;
(三)支持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研改革等活动;
(四)支持教育开展文学艺术、体育、科普、心理健康、德育和法制等素质教育活动;
(五)支持开展教师师资培训;
(六)学校临时突发性应急项目准备资金;
(七)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与教育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教育费附加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补贴、福利和奖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