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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五)落实相关税收优惠。高校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六)落实收费减免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挂靠服务,并免收两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

  (十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本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从事本市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十八)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在本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150元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缴纳养老、基本医疗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九)给予扶持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3000元。

  (二十)鼓励参加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鼓励其参加本市组织的创业培训。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二十一)提供创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人事、教育、科技、财政、团委等部门,加强创业资源整合,搭建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远程创业服务公共网络,开设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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