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鼓励重大科研项目带动就业。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助理制度,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采取科研助理等方式,积极吸纳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使其在1-2年内参与相关的科研项目或从事教辅工作,工作期间可签订服务协议,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十一)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岗位或扩编岗位(除特定岗位外)应优先招收高校毕业生(其中,市直和区直机关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一般分别不低于50%和33%,并逐年提高比例;事业单位招收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均不低于30%)。对参加并完成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和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政府组织开展的服务基层专项计划的高校毕业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珠海市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建立公益性岗位统一申报和管理制度,全市各级各类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本市户籍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十二)鼓励困难企业更多保留高校毕业生。符合《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联席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9〕第44号)认定条件,并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困难企业,不裁减高校毕业生的,可按实际参保的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6个月以内的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150元岗位补贴(已享受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的除外)。
(十三)鼓励中介机构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成功介绍就业人数,给予每人1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三、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四)试行注册资本“零首期”政策。2010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