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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珠府办〔2009〕3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省“三支一扶”服务和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对服务期满后返回本市的高校毕业生,优先予以推荐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公开招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医。本市生源应届医学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由市卫生部门统筹推荐到镇卫生院和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公办医疗机构应优先招用本市高校医学专业毕业生;鼓励民办医疗机构优先招用本市高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对本市各类医疗机构与高校毕业生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下同)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实际招用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按最低费率)、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教。2009-2011年,全市公办中小学校核定编制缺额人员70%招收符合招聘条件的本市高校毕业生,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鼓励民办学校优先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对本市各类民办学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鼓励本市户籍师范类专科毕业生从事幼儿教育,对本市幼儿教育机构招用本市户籍师范类专科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全市公办中小学校核定编制缺额招聘计划须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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