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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再次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再次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93号)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减轻参保人员支付负担,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引导参保人员进社区就医,经研究,决定再次降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凡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及其配套文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规定参保的人员,在已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即一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原300元降低为200元,二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原540元降低为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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