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可根据专利申请的实际情况,调整资助资金的数额。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资助申请。
第七条 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在该专利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或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6个月内提出。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阳江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属单位的,提供单位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身份证明;属个人的,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或经常居所证明;
(三)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或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申请费用缴纳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专利证书及专利申请费用缴纳凭证复印件;
(五)专利申请经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代理合同及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票据复印件;
(六)其它有关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为单位,票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 专利资助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阳江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委托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或获得资助的项目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一经查实,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