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成员单位要立即报告:
(一)发生的重大供水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危及饮用水正常供给的事故;
(二)出现可能影响太湖湖体和主要出入湖河流水质的重大污染事故;
(三)出现蓝藻数量急剧增多、与“湖泛”相关的特征污染因子显著变化的情况;
(四)水位明显低于往年同期、气象变化明显不同与往年同期等情况,以及引江济太、主要入湖河流的闸控变化等重要事项;
(五)由市太湖办转发给成员单位的市领导重要批示。
三十八、日报周报制度:每年4月1日到10月31日,市防控太湖蓝藻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调水引流与蓝藻打捞、饮用水安全保供、点源控污排放、水环境应急监测、“湖泛”巡查与应急处置、应急保供、信息与宣传报道、督查八个工作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每天或每周报告有关情况。
三十九、上述信息,有关成员单位按相关规定上报,同时抄送市太湖办。
四十、市太湖办负责编制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简报,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同时报送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并通报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年2月初形成年度报告,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报告我市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建议。
第五章 目标管理
四十一、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四十二、市太湖办承担市政府与各成员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检查、考核工作。
四十三、每年年初,市太湖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对各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指标进行量化,报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审定执行。将重要工作、重大工程申请列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
四十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治污工作情况,列入部门行政效能考核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对完成任务情况较好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失职渎职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章 督促检查
四十五、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对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加强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