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市卫生局负责城乡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疾病控制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二十、市环保局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职责,强化环境执法,加强环境监管,创新环境政策。组织实施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行排污权有偿取得与交易、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牵头组织太湖水质监测、蓝藻应急预警监测及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水环境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负责做好国家和省环保部门牵头安排的太湖水环境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的争取和申报工作。
二十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区域供水规划实施和第二水源、备用水源建设。负责完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保障供水安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配套管网和排水达标区建设。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等技术攻关,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提标改造、尾水利用、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和督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收集转运系统建设。负责城市排水管理和城市节水工作,推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入市场化机制。负责做好国家和省建设部门牵头安排的太湖水环境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的争取和申报工作。
二十二、市工商局把好建设项目工商准入关,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二十三、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星级饭店、旅游度假区和旅游景区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工作。
二十四、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警服务、太湖蓝藻暴发实况的卫星遥感监测和通过人工增雨改善太湖水质等工作。
二十五、市审计局负责市太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审计监督,及时进行绩效评估,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二十六、市物价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收费、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完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第三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七、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