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1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一日
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国家、省和市确定的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太湖流域无锡区域环境安全,根据《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议事和协调机构。
二、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
三、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太湖办)为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市太湖办根据市政府授权,统一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协调监管服务职能。
第二章 成员单位职责
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总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国家、省和市太湖水污染治理方案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主要入湖河道和骨干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区防治蓝藻水华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绩逐年进行考核,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指导做好市(县)、区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绩的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