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保障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整治、公众上交危险化学品及收缴剧毒化学品处置、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应急救援及宣传培训、重大危险源监管、先进安全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所需经费。(财政、科技部门负责)
33.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注重宣传正面典型,及时曝光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行为。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专题教育,增强广大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识别和预防能力。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隐患的举报投诉。(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教育等部门负责)
34.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化工园区(集中片区)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及相关职能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各级政府和机构编制、人事、劳动保障、安监、财政及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35.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实行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组织参与执法检查和安全监管,提高执法监管的有效性;组织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鼓励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安监部门负责)
36.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等的各项规定,要严格落实到位。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行政许可,要从严把关,从源头上防止产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职能作用,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安监、发改、经委、工商、质监、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负责)
37.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手段和方式,切实提高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推动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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