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并依法向省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安监负责督促)
11.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有关在甬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分别向县、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旦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安监负责,交通、公安、质监、环保等部门参与)
12.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培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培训计划,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依法持证上岗;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培训活动;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培训档案。(安监、交通、公安、质监、环保等部门负责)
三、保障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3.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实行专户核算,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够使用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各级财政、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政负责,安监、经委、发改等部门参与)
14.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预先存入足额资金,专项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适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安监、财政、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负责)
15.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保险制度。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法规,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足额保险费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挂钩制度,促使企业自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劳动保障负责督促,安监、工会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