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从业人员条件,将从业人员资格逐步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安监负责,经委、发改等部门参与)
6.逐步淘汰、搬迁不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对不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逐步加以淘汰、搬迁。(有关地方政府及安监、经委等部门负责)
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编制试生产方案并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安监、交通、发改、经委、质监等部门负责督促)
8.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依据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力争于2010年底前全部达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安监负责督促)
9.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自主申报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常态化。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鼓励区域内企业或同类型企业开展互帮互查;学习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积极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活动。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完成。对涉及剧毒化学品流失等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防范事故。(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