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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按照“产业集聚”、“集约使用”与“循环经济”的原则,在2009年12月底前制定宁波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规划期至2015年。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开发区、宁波保税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其主要内容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含危险化学品集装箱专用堆场)专门区域,重点区域应急物资储备及救援设施(含职业病医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停车、检测检验、清洗场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超载、安全隐患处置和事故车辆卸载基地,与生活相配套的油漆市场(含仓储场所)以及全市加油站布局(点)。其他县(市)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各县(市)负责,其主要内容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及救援设施(含救治医院),与生活相配套的油漆市场(含仓储场所)布局(点);根据实际需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停车场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超载、安全隐患处置和事故车辆卸载基地布局(点)。
  从2010年起,新建化工生产、储存等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设立,逐步推动现有化工生产、储存企业进区入园。(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审批部门负责)
  2.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依法分别经省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或市安全监管部门颁发批准书。(有关地方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3.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充装许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国家级或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可直接为其办理换证手续,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安监、质监部门负责)
  4.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要同时征求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实行备案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备案后,要告知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硝化、过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统称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前,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企业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不得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发改、经委、安监、交通、公安、海事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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