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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住房救助:按照《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41号)和《铜陵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对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救助。
  (五)基本生活救助:低收入家庭“两节”送温暖按城市低保家庭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六)法律救助:按《铜陵市低收入群体法律援助试行办法》(铜法援组〔2008〕1号)执行。
  (七)突发性意外性临时救助:对低收入家庭遭受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按照《铜陵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铜民保〔2008〕5号)规定执行。
  四、办理程序和管理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审批程序,参照《铜陵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铜保〔2008〕4号)和《铜陵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铜政办〔2008〕76号)规定执行。即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受理并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收入调查核实、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并经县(区)民政局审批确认后发放《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持证的低收入家庭可根据自身实际困难情况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救助。相关部门凭证审核发放救助资金或给予相应救助,并负责记录相关救助项目的内容、时间、额度等,记录不得涂改。
  (二)档案管理。审批部门应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档案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完善档案及证件管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各存一份。《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情况汇总表》由乡镇、街道每年汇总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认证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审核一次,做到应进尽进,应出即出。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各专项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城市临时救助所需资金,按原有渠道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调整预算,确保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发挥社会捐助和慈善机构作用。县、区可从社会捐助和慈善等机构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的非定向捐赠资金中列支一部分作为补充,加大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的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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