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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2009〕78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救助制度,认真落实好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的专项救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
  低收入家庭包括: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三、救助项目和标准
  (一)就业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援助,参加技能培训提供培训补贴。具体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铜发〔2009〕10号)执行。
  (二)教育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因子女上学、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享受学费减免后和其他社会捐助的低保家庭),实行分类救助。一是对在上高中教育阶段的学生,每人助金额不超过600元;二是对大学当年录取的学生,每人给予一次性学费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公办学校的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即全额免除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四是对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低保家庭子女政策,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此外,市慈善总会会同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助学,对考入二本以上高等院校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给予一定救助。
  (三)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经落实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以下四个标准实行分类救助。即:个人年负担医疗费累计超过3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3000元;累计超过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2000元;累计超过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1500元;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1000元。上述临时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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