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解决我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
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依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做好解决我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儿童至上”的理念和要求,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切实规范和解决我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保障被收养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美满,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深入开展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工作,依法依规妥善解决我市现有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保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各地要在2009年8月底前,认真妥善解决好2009年4月1日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对2009年4月1日后发生的收养行为依法规范管理;加强依法收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依法登记意识;建立健全依法收养的体制机制,规范我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地要建立民政、公安、司法、卫生、人口计生委等部门组成的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工作办公室,负责解决辖区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要按照国家五部委文件精神,制定实施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认真抓好宣传发动、调查登记、集中解决、总结报告等各项工作的落实。在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作为收养登记的主管部门,是这次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工作的牵头单位。要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五部委《通知》精神,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做好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公证、落户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弃婴和儿童的报案工作,做好临时安置和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等供养工作。对重大疑难问题,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