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有序开展林地、林木流转
(四)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在二轮承包50年的基础上,顺延2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农户愿意流转的,也可以流转,流转期限可为长期。
(五)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商品林流转后,林木的采伐开发经营,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营者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发展茶树、果树、竹类、药材、花卉等;公益林流转后,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六)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促进林地、林木资产化管理。以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的,事先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应会同出让方共同向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提出林权变更登记申请。
(七)保障收益权。集体统一经营和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收益属本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所得的收益归农户个人所有。要依法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承包到户的公益林,流转后其生态补偿资金及其它收益归受让人所有。
(八)落实责任。承包经营者和流转受让人均应遵守《
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要规范流转合同,明确发包方、承包方、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要签订相关管护协议,明确各方在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共同落实管护责任。
四、加大林地、林木流转的扶持力度
(九)鼓励投资创办家庭林场。以发展经营林业经济产业为主的家庭林场,且经营面积在300亩以上,投入资金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入贷款额年息4%的贴息补助,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由市、县各分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