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部门联动,强化全面整治。
各部门(单位)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要综合采取法律、经济等措施,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与联动,主动、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环保局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市监察局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市司法局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市水务局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市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加强道路运输泼洒整治工作;市交通局要取缔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码头、沙场等;市工商局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市安监局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市国土资源局要严肃查处矿山开采过程中违反国土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市供电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从用电管理上配合做好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监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执法效果。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追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他们在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提高守法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出现反弹。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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