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对照经营业绩责任书,企业负责人于每年8月底前将上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对上半年经营业绩明显滞后的企业,由市国资委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予以督促。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前,企业负责人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由市审计机关对实施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进行专项审计和稽查。
(三)市国资委依据年度专项审计情况及相关指标统计数据,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对企业经营业绩结果进行确认,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考核结果及奖惩意见经市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见附件1),生产经营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三个级别,得80-99分为C级;得100-115分为B级;得116-120分为A级。投资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两个级别,得80-99分为B级;得100-120分为A级。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我市生产经营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薪按企业规模、企业承担的责任等因素分为两类:
大型企业暂定为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收入3倍。
中型企业暂定为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收入2倍。
投资类企业负责人的基薪为财政核发的年收入(以财政核定的月工资应发数×12计;其他身份的负责人,比照同职级公务员计算,下同)。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生产经营类企业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投资类企业在基薪的0-1倍之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