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车间、工厂、公司4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并分级挂牌督办,限期整治销案。出台《铜陵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规定》,规范隐患排查整治机制。
(二十六)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市、县(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信息化平台、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和省级矿山救护基地,推进政府和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管理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增强应对突发事故救援能力。高危企业每年须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切实加大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
(二十七)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安全监管网络。切实加强市、县(区)和乡镇的安全监管机构和行政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不断充实专业人员,加强执法力量。在新一轮县(区)和乡镇机构改革中,安全监管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有关专业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安全监管工作。加强乡镇安监所建设,并按照专兼结合原则在街道、社区配备安全监(协)管员,实行委托执法,扩大安全监管覆盖面。各类高危企业必须依法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
(二十八)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制定分类和动态安全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监管企业经常化、专业化和全覆盖的检查力度,每季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切实改变安全监管及处罚偏软偏轻、执行不力的状况。
(二十九)严格事故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安监、监察、公安等部门要与检察机关加强联系配合,严格贯彻“四不放过”原则,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厉行问责,惩处失职、渎职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发生事故的经济处罚原则上按高限标准执行。对发生事故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其中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小型矿山责令停产整顿3个月;发生一起死亡2人或当年累计死亡2人事故的责令停产整顿6个月;发生一起死亡3人或当年累计死亡3人事故的进行半年以上停产整顿,复产前须重新进行安全评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实施关闭。建立事故现场分析会和媒体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安全监管队伍的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切实提高推动安全发展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推行“服务型监管”模式,认真践行“一线工作法”,将严格监管与主动服务相结合,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对重点区域和高危企业推行专人分片监管责任制。探索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许可和执法机制,提高安全监管实效。重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开展安全信用评价考核。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二级以上的,评定为绿色企业。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录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整改,并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信贷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重视加强社会、公众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