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公平公正、分工协作、及时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属于涉密行政审批项目或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涉密,以及经批准可免于上网公开的其他行政审批信息,不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处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事务的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与组织安全运行。
(二)负责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业务协调工作,提供网站定期和不定期的更新内容,投诉的处理及反馈、督查督办,组织满意度调查和绩效测评,并根据各类监察督办结果提供测评报告。
(三)负责对软硬件系统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对软件子系统及监控子系统的日常值机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审核行政审批项目;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使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动的,需书面报告法制局、发展改革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监察部门备案,并在法律、法规正式实施之日起按照新规定调整。
(五)承办政府及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监察督办的,必须由有关负责人向分管电子监察系统的监察部门领导书面申报,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由监察部门分管领导批转相关业务室或责任单位处理,其反馈结果报经监察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内网网站公开。
第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一)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监察物理网络;
(二)不遵守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电子监察技术标准要求;
(三)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不上网公开或者上网公开不及时;
(四)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五)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