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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煤炭勘探临时占用桥北林业局国有林地的批复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煤炭勘探临时占用桥北林业局国有林地的批复
(陕林字〔2009〕206号)


延安市林业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煤炭勘探申请临时占用桥北林业局国有林地的报告》(延市林[2009]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煤炭勘探临时占用桥北林业局药埠头林场国有林地5.19公顷(77.85亩)。其中:防护林地4.59公顷,灌木林地0.4公顷,宜林地0.2公顷(使用期限:从发文之日起两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应恢复所占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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