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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建立陕西省青峰山森林公园的批复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建立陕西省青峰山森林公园的批复
(陕林字〔2009〕292号)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你局《关于拟建陕西省青峰山森林公园的请示》(陕森字[2009]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省太白林业局管理范围内建立青峰山省级森林公园,定名为“陕西省青峰山森林公园”,经营面积2325公顷,与省太白林业局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
  二、抓紧做好森林公园的筹建工作。自批复之日起,请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在18个月内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总体规划设计要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规划要高起点、建设要高标准,工程要高质量,突出森林等自然景观,体现地方特色,确保森林公园内基础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在总体规划设计未获批复前,不得在公园内兴建任何永久性建筑项目。
  三、森林公园的建设要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和自然景观。要坚持“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原则,在明晰产权、经营权的前提下,可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联合开发,共同受益,尽早发挥森林公园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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