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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厅关于省太白林业局、高陵县采伐林木的批复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省太白林业局、高陵县采伐林木的批复
(陕林字〔2009〕343号)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西安市林业局:
  你们关于太白县观音峡水电站110KV(观-白)送电线路工程采伐林木以及高陵县泾渭镇店子王村采伐林木的请示(陕森字【2009】104号、市林字【2009】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太白县胥水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实施太白县观音峡水电站110KV(观-白)送电线路建设中,采伐省太白林业局观音峡口国有天然林蓄积265.46立方米,出材量149.66立方米。同意长庆油田公司在实施龙凤园小区护岸综合利用工程建设中,采伐高陵县泾渭镇店子王村河滩耕地上的杨、柳树921株,采伐蓄积115立方米,出材量57.5立方米。
  二、你们要加强对批准下达的采伐林木指标使用情况监督和管理,现场监督采伐情况,不得突破批准的采伐指标。
  三、实施采伐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严格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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