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变电站用地选址于农用地,具体农用地转用征收(用)以及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相关手续由当地政府负责办理,供电企业配合。
(六)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度,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供电企业配合。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经费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按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适当比例提取并统一安排使用,由供电企业在电网建设费用中支付。
三、及时解决电网建设项目遇到的问题
(一)供电企业要定期向县(区)电网建设联席会议报告电网项目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二)省建设厅和广东电网公司批复的、经有关县(区)、镇(街道)书面同意的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下达工程概算后,原则上不作修改。如因特殊原因,当地政府要求修改原有设计方案,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且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提出修改的当地政府与供电企业双方协商解决。
(三)供电企业要按照年度电网建设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电网建设项目,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充足、可靠的电力供应。
四、规范电网建设补偿工作
(一)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潮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超出规定标准范围的费用,由供电企业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协商解决。
(二)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免除。
(三)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不征地,只对杆塔基础用地作一次性补偿,补偿工作由县(区)、镇(街道)按照《潮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规定执行。
(四)电力线路路径由供电企业提供设计图纸,经县(区)、镇(街道)以及线路沿途村共同确认,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五)供电企业提供齐全的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对不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县(区)、镇(街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补偿工作,交付用地给供电企业施工;如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五、快速办理电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凡符合我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的电网建设用地,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办理各项手续。对不需要征地和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与国土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相关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