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政府印发《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潮府办〔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本办法所指的“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3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每类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工作。
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
第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必须是在我市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等)。
第七条 凡属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被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列入评审范围。
第八条 评审应坚持以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