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 农村户厕三格化粪池基础坑底垫层下的素土应夯实,铺0.05m厚碎石或砖块,浇筑0.10m厚C15级混凝土。如遇地下水,铺石厚度增加至0.10m,夯实后再浇筑混凝土。
5.3.5 三格化粪池格与格(瓮与瓮)之间的过粪管,宜采用内径0.10m~0.15m、长度≥0.5m的PVC-U管材,管材拉伸屈服强度≥40MPa,落锤冲击试验TIR≤10%。过粪管安装与水平面夹角的角度为35°~ 60°,过粪管呈对角安装,上端距池顶0.2m。
5.3.6 农村户厕三格化粪池顶部应安装盖板,盖板应使用C15钢筋混凝土预制,盖板厚度0.06m,化粪池第一格、第三格盖板应便于开启。
5.3.7 农村户厕地下部分应建在便于维护,出渣和出粪方便的位置。化粪池前安装排气管,管顶与地面距离应大于0.2m。
5.3.8 农村户厕沼气池粪便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GB/T 4750的要求。
5.3.9 在建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地区,农村户厕三格化粪池(三瓮式)排出的粪液,应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含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三格化粪池粪渣应定期清掏,进行无害化处理。
(资料性附录)
农村户厕及粪便处理设施示意图
图A.1 农村户厕示意图(略)
图A.2 三格化粪池构造示意图(略)
附件2:
公厕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1.范围
本标准包括公厕服务管理的一般要求、服务提供、设备设施、人员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公厕 public toilets,restroom
供公众大小便、并安装了相应的卫生设施的房间。
注1:本标准的“公众”主要指非固定用厕人群。
注2:设在没有家庭卫生设施的居民区,主要为住户服务,同时能兼顾为行人、流动人口服务的居民厕所属公厕范畴。
2.2组织 organization
提供公厕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安排的一组人员及设施。
注1:本标准的“组织”主要指公厕服务提供者。
注2:组织可以是公有的或私有的。
2.3服务管理 service management
以持续满足公众需求为目标,指挥和控制组织为公众服务的活动。
2.4记录 record
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
注1:记录可用于为可追溯性提供文件,并提供验证、预防和纠正措施的证据。
注2:通常记录不需要控制版本。
2.5保洁 cleaning
对公厕环境和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清洁及维护,保持公厕正常使用的工作。
3.一般规定
3.1组织应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3.2组织应接受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3.3组织应与公厕产权单位、管理部门签订服务合同。
3.4组织应为保洁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胸卡。
3.5组织应制定并有效实施内部管理文件,包括:
a)公厕卫生质量标准及服务质量检查制度。
b)保洁作业规范。
c)公厕服务规范,包括保洁人员服务标准。
d)安全、消防管理规范。
e)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停水、停电、紧急报修、维修停用、发生安全事故及治安事件等方面的应急措施。
3.6组织应对上岗人员提供培训,包括作业技能、应急技能、文明礼仪等方面。
3.7组织应主动征询公众意见和建议,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3.8组织应为保洁人员配备作业工具。
3.9组织应建立服务质量检查机制。
4.服务提供
4.1组织应保持公厕内设备、设施完好。
4.2组织应为公众提供内外干净整洁的如厕环境。
4.3组织应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投诉电话、服务规范、当班保洁人员工号。
4.4组织应配备保洁作业提示牌、警示牌。
4.5组织应在公厕内设意见本、箱,定期收集分析公众意见。
4.6组织应妥善处置公厕内发生的意外事件。
4.7组织应制定粪便清掏作业频次。
5.设备、设施
5.1组织应制定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规程。包括建筑物外立面粉饰、室内暴露管道油饰频次等。
5.2组织应保证公厕标志清晰明显并符合GB/T 10001.1-2000的要求,设备设施标识清晰、齐全。
5.3组织应备有公厕内各设备的型号记录及操作说明,有易坏、易损件的备品、备件。
5.4组织应建立对设备损坏、报修以及修复等信息进行记录的制度。
6.人员
6.1保洁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2保洁人员应佩戴胸卡、穿统一工装、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从事保洁工作。
6.3保洁人员应按组织要求填写本岗位的工作记录。
6.4保洁人员应遵守组织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向组织反映公众意见。
6.5保洁人员应熟悉设备、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
6.6保洁人员应及时对公厕内设备、设施的故障及损坏情况报修并进行记录。
附件3:
北京市城市公厕服务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公厕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城市公厕的服务管理水平,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为北京市公厕服务管理的指导性标准,公厕服务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各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严于本标准的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公厕的服务和管理,应做到清洁、卫生、文明和有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或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第二章 卫生保洁标准
第四条 公厕卫生保洁应达到清洁卫生、整洁有序的要求。
(一)按照公厕开放时间实行保洁,达标公厕随脏随保;非达标公厕定时保洁;
(二)屋顶墙壁、门窗纱、地面蹲台、便器、隔断板门、管理间、洗手(盆)池、墩布池、挂衣钩、标牌灯具等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无积尿、积水、结冰、杂物;
(三)厕所外部(周围3米内)卫生责任区环境干净整洁;
(四)公厕整洁有序,无乱写乱画、无蚊蝇、无臭味、无尿碱污物、无乱堆物品、无暴露的保洁工具和便纸;
(五)清扫保洁时应设置提示标志,地面保洁时应设置防滑标志,文字清晰。
第五条 公厕的卫生保洁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公厕卫生保洁控制指标
项 目 | 达标公厕 | 非达标公厕 |
废弃物(个) | ≤2 | ≤6 |
废弃物停滞时间 | ≤30分钟 | ≤3小时 |
苍蝇(只) | ≤2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