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通知
(陕教民〔2009〕9号)
各有关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和《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精神,结合教育厅2008年民办高校年检情况,现就做好我省2009年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2009年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核工作
(一)受理时间和有关事项
我省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受理时间为2009年4月28日至5月30日。申请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须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材料:
1.《陕西省民办学校、独立学院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表》(表样见附件)和招生广告及简章样稿(一式三份),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
2.能够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的副本,办理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发布规定
各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凡到有关新闻媒体及单位发布招生宣传信息的民办学校,必须出具加盖“陕西省教育厅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专用章”的《陕西省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和加盖印章的所有宣传内容,否则不能发布;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的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得另行印制、刊发与已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广告。对已公布或刊发的章程、广告,省教育厅将进行抽查复核。
(三)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规定
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或夸大其辞,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层次与类型。其中,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明确,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对校舍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设备、生活设施以及所获荣誉、奖励等内容的宣传要实事求是。招生广告和简章不得使用“保证全部录取”、“保证全部安排工作”、“100%推荐就业”等承诺性语言;不得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的名义作招生宣传;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以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更不得出现贬低其他学校的用语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