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3.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六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选派条件及当年度项目指标,结合本校学科发展现状,教学、科研整体需求,择优推荐国内访问学者候选人。候选人需提交《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一式三份,推荐表中应明确提出研修目标、研究内容及预期成果。选派学校应对候选人所提供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后与本校《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一览表》一并报送教育厅师资师范处。
第七条 已参加过本项目的教师不得重复申请。
三、培养与资助
第八条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九条 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国内访问学者和指导教师应共同协商制订研修计划,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并协助指导研究生、参与课程讲授、辅导或其他教学工作。培养工作主要由接收单位按本校相关规定负责实施,各选派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第十条 访问学者在研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接受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本项目所需经费按照《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文件中“四个一点”经费筹措原则筹措,即教育部资助一点、接受学校减免一点、选派学校支持一点、访问学者承担一点。
第十二条 教育部对入选本项目的国内访问学者资助部分培养费。各选派学校可在教育部资助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付培养费的差额部分及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住宿、交通、生活等费用,减轻访问学者本人负担。
四、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派出前,选派学校应与被接收的国内访问学者签订相关培养合同,其中应明确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和考核方式,并以此作为访问学者结业后的考核依据,合同中还应约定访问学者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目标及违约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