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选派
“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教师〔2009〕16号)
各高等学校:
为了选拔培养一批富有创新能力和培养潜质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高校“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选派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提高对青年骨干教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将《陕西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唐澍 联系电话:029-87338624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陕西省高等学校选派“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高校“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选派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此项工作在我省高校中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每年在陕西省高等学校中选拔一定数量的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内重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领域进行研修,使他们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为回校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第三条 各高等学校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通过“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加大与其他省市的院校,特别是学科优势强、教学、科研、实验资源丰富的国内高水平大学的交流、合作,将本项目作为加强我省中青年师资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本项目由教育厅师资师范处负责组织和协调,由各高等学校师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二、推荐与选拔
第五条 选派对象应是陕西省高等学校在职中青年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