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语委关于认定陕西师范大学等21所学校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通知
(陕教基〔2009〕16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各市语委办公室,各高等学校:
2007年起,省教育厅、省语委安排部署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得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的重视。两年来,各地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大中小学、幼儿园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创建活动,对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市(区)教育局、各高校认真组织了自评活动,并申报了一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经省教育厅、省语委组织有关专家评估,认为陕西师范大学等21所学校(幼儿园)达到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的要求,决定认定陕西师范大学等21所学校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认定的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继续认真贯彻《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陕西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语文教学为主渠道,并将规范使用语言文字与常规教育教学、各种课外活动及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全面提高师生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水平和构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发挥学校在社会语言文字工作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陕西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