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教贷〔2009〕5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2008年,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序开展,成效显著。截至2008年12月底,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累计发放人数50405人、发放金额2.79亿元,得到教育部的充分肯定。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安排部署好2009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全面落实“应贷尽贷”政策,经商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现就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预申请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有效缓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工作量集中的情况,2009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方式为:高三毕业生由所在中学认定;省内在校大学生由所在高校认定;在外省就读大学生仍按2008年的认定方式认定。
各市(区)教育局要督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尽快会同普通高中,对户籍为本县(区)高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由所在高中向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出具《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陕西省籍应届高考录取新生)》(附件1),组织学生填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附件2)(从各县资助管理中心索取),贷款证明中“高校”和申请表中“就学信息”栏在学生接到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后补充填制,如学生未被普通高校录取,贷款将自动放弃,并删除该学生信息;“村委会(居委会)审查意见”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查意见”的“经办人签字”栏,为了能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导入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系统,改由学生所在高中两名经办人分别签字。各市教育局应定期对贫困学生档案进行抽查,保证学生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全程参与和指导当地中学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审核、填写等工作。认真、细致地完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及预申请工作。定期对完成预申请的贫困学生家庭进行抽查回访。
各普通高校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同时,对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在校生,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向学生出具《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陕西省高校在校生)》(附件3),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从http://www.snedu.gov.cn下载),表中“村委会(居委会)审查意见”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查意见”中“经办人签字”栏,为了能够导入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系统,改由学生所在高校资助管理中心两名经办人分别签字。
2009年,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将根据录入系统的学生贷款需求,安排各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各市(区)教育局要督促各县级学生资助中心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在6月20日前,将今年需要贷款的学生信息录入“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系统”,并据此编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每个学生按照6000元计,由各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在2009年6月30日前书面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作为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的依据。
二、加强工作协作
从2007年开始,国家开发银行作为首家与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合作的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已得到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的普遍认可。各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同开发银行合作,充分利用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品种研发、风险管理、合规操作等专业优势和基层金融业务系统优势,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发放、回收、管理等各个阶段,与开行陕西分行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完成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与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联系,及时出具真实有效的证明,督促学生及时办理贷款。同时,严格审核,避免学生重复贷款。在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账后,以有效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本人及汇款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属普通高校在2009年11月底,将本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人数、到款金额、未到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