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通知
(沪公发[2009]253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现将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保监局”)联合制定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沪公发〔2008〕31号)届时停止执行。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广泛宣传。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上海保监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之间碰撞的交通事故(含非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机动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当事人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条规定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