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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大宗商品交易价格是指在指定时间、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单位数量该商品的含税价格,也是交易商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的商品销售价格。
  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大宗商品交易价格应是由交易商充分利用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兼顾市场的供求状况、由交易商充分竞争形成的价格。
  第二十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的大宗商品交易可以采取现场现货交易、竞买竞卖现货交易、即期现货交易、连续现货交易、中远期现货交易等现货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交易商的资金安全,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当委托银行执行三方存管方式,对交易商的资金进行存放和划拨,确保交易商交易保证金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大宗商品现场现货交易合同由交易商双方协商确定相应条款,报渤海商品交易所备案;大宗商品竞买竞卖现货交易、大宗商品即期现货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现货交易的合同内容须包括:商品名称、质量标准、数量标准、交割期等,可以采用电子交易合同的形式,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大宗商品连续现货交易合同内容须包括:商品名称、质量标准、数量标准等,可以选择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通过支付一定延期补偿费在日后进行交割。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可以签订大宗商品现场现货交易合同、大宗商品即期现货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合同一经签订,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对方同意。合同的履约方式是买卖双方(或经对方认可的第三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交易商可以签订大宗商品连续现货交易合同、大宗商品中远期现货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合同签订,即视为已同意另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合同的履约方式是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或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日前向第三方转让,合同权益转让的损益由合同的转让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当对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全程的复核,确认交易结果,并向交易商出具交易凭证。
  渤海商品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是交易商经营情况的真实记录,交易商应据此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由交易商单方、双方或相关第三方向渤海商品交易所提出申请,可以中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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