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商品交易所直接管理交易商及市场的日常交易活动,每年应定期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市场有关工作情况。
第五条 交易商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应具有规定的相应经营资质,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核。
第二章 渤海商品交易所
第六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是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组建天津商品交易所的复函》(津政办函〔2009〕6号)成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渤海商品交易所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运作管理,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班子,行使和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实行由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交易商协会组成的三层管理结构。
第八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制定的章程不仅要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还应明确其经营定位是大宗商品现货合同交易中介服务。章程制定和修改,应当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渤海商品交易所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监事会选举的监事会主席、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当执行向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公司章程和批准的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制定相应的交易、交割、结算、风险控制等业务规则,并将上市品种和业务规则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当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场所、设施,组织大宗商品交易,发布市场信息等服务。
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当建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形成可供上网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大宗商品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