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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9〕32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渤海商品交易所)建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多商品、多层次、多模式、国际化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促进天津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中心、大宗商品国际仓储物流航运中心、大宗商品金融交易服务中心建设,争取在大宗商品交易定价权方面的应有地位,规范渤海商品交易所及交易商的行为,促进渤海商品交易所的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及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的其他企业和合格的自然人现货交易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是指经由渤海商品交易所认可,获得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资格,并租用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位的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是指由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的商品交易场所,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交易商按照本办法和渤海商品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的各种大宗商品交易活动。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是指原油、成品油等大宗石油化工商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及渤海商品交易所推出的其他商品。
  第四条 为做好渤海商品交易所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成立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监督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查处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的违规行为,指导渤海商品交易所规范运营。
  渤海商品交易所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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