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天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精神,为确保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任务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是2008年四川汶川"5·12"大地震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的一项重要工作,这一工程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市的工作目标和基本任务是: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从2009年开始,用两年的时间,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等防灾工作,提高综合防灾能力,确保实现学校校舍安全使用。
  二、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包括普通小学(含教学点)、普通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包括专业技术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排查,要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在重点考虑抗震加固的同时,结合本区域内地质、地貌等实际情况,加强山区地区的防滑坡、防泥石流和沿海地区、库区周边的防洪、防台风的排查工作,并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2008年5月以后已经过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