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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09〕75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 〔2009〕35号,以下简称 《意见》,已电子传输至各地、各部门)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按照 《意见》要求,建立以 《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对工作需要而又没有管理制度的,要抓紧时间研究制定;对目前法律规定上不协调、不明确、不细化的问题,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操作制度,构建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创新型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二、巩固政府采购 “管采分离”工作成果。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离是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也是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的基本要求。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我省已全部完成了政府采购 “管采分离”工作任务,取得了良好成绩。各级人民政府要理顺工作关系,搞好部门配合,完善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配足工作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巩固 “管采分离”工作成果,促进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三、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 《意见》要求,逐步建立监督、检查与处罚并举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有效监督。要进一步加强专项检查和督导工作,建立政府采购考核评价制度、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和违规供应商市场禁入制度,加大对违反政府采购纪律行为的处罚力度,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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