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7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7月1日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在国家暂未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情况下,为使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能够随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同步得到提高,全省绝大部分市县在规范本级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时,都相应提高了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绩效工资额度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因此,《实施意见》下发后,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义务教育学校,在当地未对公务员的津贴补贴标准进行新的调整之前,不需对在职教师的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进行调整。各地在贯彻 《实施意见》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 《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并将学校现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过渡到 《实施意见》上来,实现绩效工资的正常管理。
二、各地在研究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时,要注意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班主任教师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各义务教育学校要结合学校的实际,研究制定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标准及办法,并注意不断改进完善。
四、今后,各市 (州)、县 (市)政府在调整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时,应同步同水平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绩效工资水平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水平。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