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城区等城市化管理地区,其路、街、巷名称和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规划部门申报,经同级民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区与区之间的,由有关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市规划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除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许可。
经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由区(县)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门牌号码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编定。
第十一条 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
(二)命名、更名理由;
(三)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
(五)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或者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公示下列事项:
(一)许可事项名称、条件、程序、办理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提出申请的方式;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但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进行协调的,受理机关可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包括电子、音像文件);
(三)报刊、广播、电视、地图、信息网络和有关书籍及其它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