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其他考核标准,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按《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并应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将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开始施行。已批准实行但没有规定实行期限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出之日起60日内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附件1:
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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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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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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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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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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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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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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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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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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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名称
| 岗 位 职 能
| 申请工时
| 申 请 理 由
|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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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单位工会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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