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一)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二)申请实行以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实地核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及支付情况;
(二)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
(三)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对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材料。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起计算。
批准决定中应当包含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并可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对劳动者日或周工作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明确实行的工种及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