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务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受理、查处工作的通知
(京商务安字〔2009〕13号)
各区县商务局,开发区商务局,市商业法规监督检查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授予商务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确保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对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受理、查处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授予商务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认真受理安监、消防和其他安全监管和管理部门的移交事项,并严格按照法规明确商务主管部门具有罚责的内容进行受理。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受理范围: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二)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三)未设置无购物出口或者无购物出口的宽度、数目不符合要求;
(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餐饮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受理范围: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二)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三)未按时清理排油烟管道;
(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二、查处要求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接到安监、消防和其他安全监管和管理部门的《商务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单》(见附件1)后,要在24小时内进行受理调查,并在查处结束后七日内,填写《商务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理反馈单》(见附件2)向移送单位反馈查处情况。
三、商务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移送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经营单位有本《通知》第一条所列举的受理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时,要告之经营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填写《商务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移送单》(见附件3),在三日内书面移交安监、消防和其他安全监管和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接受问题移送的单位在查处结束后七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至移送部门(见附件4)。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单
商务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理反馈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