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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办法

  (一)分析风景名胜区游览发展历史与现状、优势与制约因素,提出游览展示内容、游览组织等;
  (二)游览设施现状分析,游览服务设施分级规划,确定游览设施项目和规模。
  游览设施包括游览、饮食、住宿、购物、交通、娱乐、保健、标识系统和其他相关设施。
  (三)对主要景点、观赏设施及节点提出规划建设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总体规划应当制定社区调控规划。社区调控规划应当与各级城乡规划相互协调,对已有的城镇和村庄提出调整要求,确定人口发展规模与分布,用地方向与规划布局。
  农村居民点可划分为搬迁型、缩小型、控制型和聚居型等四种基本类型,并分别控制其规模布局和提出建设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总体规划应当制定基础工程设施规划,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照明、能源、景观绿化和生态保育、防洪、安全防灾、环保、环卫等内容。
  道路交通规划的内容为:
  (一)对外和内部交通规划。
  (二)进行各类交通流量和设施的调查、分析、预测,提出各类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等内容。
  (三)对内部机动交通的种类选择、交通流量、线路走向、场站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均应当提出明确而有效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四)合理安排停车场和交通转换场地,合理组织交通。
  (五)风景名胜区道路规划,应合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选线,同当地景观和环境相配合;不得损坏景观环境;避免深挖高填,并应对开挖形成的创伤面提出恢复性补救措施。
  给水规划的内容为:给水量预测,包括现状分析,水源地选择与配套设施,水源保护,给水系统组织等。
  排水规划的内容为:现状分析,排水量预测,排水系统组织,污染源预测及污水处理措施,中水利用系统等。
  供电照明规划的内容为:提供供电及能源现状分析,负荷预测,供电电源点和电网规划三项基本内容。在重要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安排架空线路穿过。
  景观绿化和生态保育规划的内容为:维护原生生物种群和区系,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因境制宜地恢复、提高植被覆盖率,以适地适树的原则扩大林地,发挥植物的多种功能优势,改善风景名胜区的生态和环境;植物景观分布应当同其他内容的规划分区相互协调;在旅游设施和居民社会用地范围内,应当保持一定比例的高绿地率或者高覆盖率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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