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内容的分类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表3.2.3的规定。评价单元应当以相对完整的景点为基础,并作出等级评价。
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科学价值评价,包括对地质地貌、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文化资源等的科学研究和评价。
主体资源应当与省内外类似风景名胜区进行比较研究和评价。
第七条 景源评价分级一般分为两级:
(一)一级景源应当具有重要、特殊,有省级和省级以上重点保护价值和代表性作用;
(二)二级景源具有州(市)级或者地方性保护价值和代表性,起到游线的辅助作用。
第八条 风景名胜资源综合评价应当综合描述资源的特征、科学价值、美学价值、文化价值、开展游览的优势和主要存在问题。
第三章 性质、发展目标、景区与结构规划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性质应当明确表述主体特征、主要功能,定性用词应当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第十条 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发展目标包括定性发展目标和定量发展目标,内容应当包括社会、经济、环境及建设发展等综合目标。
第十一条 当风景名胜区由多个景区组成时,为了有效进行景观和游览的组织,可进行景区划分,分景区提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原则与措施。
第十二条 总体规划应当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解决各枢纽或者生长点、走廊或者通道、片区或者网格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采用两级保护区划:
(一)根据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自然景观保护、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的需要,对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区域,划定为核心景区。
核心景区应当包括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二)核心景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景区。一般景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区游览、管理、社区建设无关的项目,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景观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