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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办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18号)


  《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办法》已经2009年5月3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编制我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 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突出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范围界限的划定应当保证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地域单元相对独立,尽量减少居民聚居区,便于进行集中保护、管理和开展游览活动。
  范围确定应当以明确的地形地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第二章 现状分析与资源评价

  第五条 现状分析应当包括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程度、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和矛盾的分析;风景名胜区的区域、生态、环境、社会等方面要素;提出风景名胜区优势、存在问题与发展潜力等内容。
  第六条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应当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和评价结论四部分。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应当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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