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总体规划说明书是对总体规划文本的详细说明,是对规划内容的分析研究和对规划结论的论证阐述。
总体规划说明书应在规划文本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现状分析和说明。
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说明书可以将规划编制过程、规划中需要把握的重大问题等作前言或后记予以说明。
编制的总体规划属于新一轮修编的,应当在总体规划说明书前言或后记中说明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的评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对修编规划背景、重大调整内容等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总体规划说明书应阐述风景名胜区地理位置、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发展概况与现状等基本情况,对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对策进行分析与说明,并对照总体规划文本内容,对现状条件、存在问题等作出分析或说明,对规划确定的原则、目标、规定、结论、措施等内容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规划工作中涉及的有关主要专题研究成果、重大问题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评审意见、有关审批文件等,可以作为附件汇编于规划说明书中。
第十四条 总体规划图纸应当准确表示总体规划文本所规划的风景名胜区地域、空间位置和景区范围,总体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并与总体规划文本内容相符。现状图、规划图应当分别表示。
总体规划图纸应当图例一致,并应与其他相关的规定图例保持统一。总体规划图纸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应符合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州(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环保、林业、旅游、文物、宗教等相关部门并邀请专家,对拟上报的总体规划进行审议和论证,充分听取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州(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分别对总体规划提出书面意见,作为总体规划的附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收到报送审批的总体规划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级相关厅、局对总体规划的书面意见。对总体规划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召开由省级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总体规划厅际联席审查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