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条例
(2009年6月10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8月4日公布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由井室、壳体、阀门和出水口等组成的为灭火救援提供水源的消防设施。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公共供水管网达到范围内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公共供水管网未达到的区域及工业园区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工业园区、农村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公共消火栓建设维护的监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爱护消火栓的意识。
第五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共消火栓的规划由建设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编制。公共消火栓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改建、扩建公共供水管网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公共消火栓的规划设计。
第七条 公共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布局、定点、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公共消火栓的规格应当统一。